4.建立碳排放配額核定和交易的賬戶管理制度
很多人把碳交易作為金融問題,這是誤解。碳交易與金融沒有特別的關系,是產品或配額(權)交易。政府管理的碳交易制度,需要核定企業設備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的配額,確定超標準排放的價格(如德國處罰標準為每噸100歐元),然后由政府部門為企業設立二氧化碳買賣賬戶,碳交易本身通過銀行轉賬劃賬進行,交易價格在交易所確定。整個過程完全在政府的監督控制下完成。
如果是民間的碳交易,碳交易必須由交易所進行監督和控制,由公證的第三方確定企業排放完成情況。
5.在國內建立碳排放替代機制,即實施國內CDM項目機制
CDM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種合作機制,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用于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
這個方法,在國內排量不同的企業之間也可以使用。即允許國內技術和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以植樹造林、技術轉讓、資金支持等項目建設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額度,以鼓勵企業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實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
6.積極開展碳排放的有關試點
開展低碳工業園試點。建議設立低碳工業園的標準,凡是屬于新能源企業、新能源產品企業,符合國家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標準的企業,達到國家污染治理標準的企業,能夠主動提出減少和控制碳排放目標的企業,可以進入低碳工業園。
選擇行業進行碳排放控制試點。可以選擇汽車、電力、鋼鐵、水泥等碳排放比較多的行業、企業試點。試點早期階段可以首先在大企業、國有企業和城市企業進行,也可以省、直轄市為單位進行行業試點。
試點碳排放目標管理和建立碳交易市場。建議對試點的工業園、行業、企業實行碳排放目標管理和交易。試點工業園、行業內部可以進行碳排放交易,多余或不足的,可以參與外部交易。如果外部交易系統未能建立起來,或未能進行試點,指標由政府部門給予獎勵或處罰。
國家對試點的低碳工業園、行業企業給予有關補貼和優惠政策支持。非試點企業不享受這一待遇。
建立碳交易市場,可以由民間出資建立,也可以由政府出資建立,建立碳交易市場的前提是企業自愿減排或政府實行配額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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