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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上海高架桥上俩车斗气、黄色工程车被挤下高架的状况上了热搜,据上海交警通报,已对两名车主予以控制。那么,我们要讨论的是:俩人会涉嫌什么罪名?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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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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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高架桥上俩车斗气、黄色工程车被挤下高架的状况上了热搜,据上海交警通报,已对两名车主予以控制。

上海高架斗气车主或涉什么罪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那么,我们要讨论的是:俩人会涉嫌什么罪名?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我们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分析:

1.最开始,蓝车想并入主干道行驶,正常情况下,黄车应当避让,交替通行,但黄车没有避让。

此时,黄车行为存在不妥,但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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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阶段,黄车采取了一个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将蓝车别到路边,两车发生剐蹭,黄车发泄完情绪之后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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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黄车的行为可能涉嫌以下两个罪名之一:

一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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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实施的行为。

从黄车的行为上讲,完全可以认定他为了发泄情绪而故意滋事。

当然,无论构成何罪,都需要先对蓝车的损失进行鉴定。

3.第3阶段,蓝车气不过,开始发泄自己的怒火:强行追赶上黄车,将黄车挤到过道边,差点挤下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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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车的这种行为,让整个事件更进一步。这时候,两车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因为两车并不仅仅对对方造成危害,还有可能对高架桥上行驶的、其他的不确定多数车辆造成危害。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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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但是,刑法第133条之一中还规定了另外三种危险驾驶的行为,本来最类似的就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然而,该情形打击的主要是在道路上相互竞跑、竞速比赛的行为,本案两车在主观上都是为了斗气,显然不符合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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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愿意这种恶劣后果的发生。

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形,本案中两位车主纯粹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所以即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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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辆黄色工程车和一辆蓝色奥迪车在上海内环高架“斗气”导致事故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根据网上流传的多段现场视频,很多网友围绕事故原因、责任划分以及司机素质等角度展开激烈讨论,众说纷纭。

围绕这一事件中多个舆论关注焦点,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交替通行”应遵守哪些规则?

结合多段网传视频,能大致还原出事件始末——

起先,蓝色奥迪在高架车道并线处打转向灯,想要向左侧借道进入主车道,但车顶闪着箭头警灯的黄色工程车没有避让,而是向左侧一条车道借道,此时两辆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擦。大约10秒钟以后,蓝车从右侧挤靠黄车,之后黄车加速反超并挤靠蓝车。紧接着,蓝车发起“反击”, 向右侧一把方向直接侧横在了黄车辆前方,最终将黄车逼停并骑跨上高架护栏……

综观事件发生过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与责任。第一个阶段是双方交替通行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工程车强行变道且对蓝色车辆进行强制拖行的过程,第三个阶段是蓝色车辆驾驶上前对工程车辆进行拦截的过程。从网传视频来看,两车“斗气”的起点可能是“交替通行”。不少网友也对此展开讨论,交替通行究竟该遵守哪些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一名资深交警对记者表示,匝道并线时的交替通行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左边主干道过一辆,右边匝道过一辆”。而据网传视频显示的情况,很多网友也认为,当时的情况下,位于左侧主干道的黄色工程车,应该让从匝道处驶出的蓝色奥迪车先通过。但后续视频内容显示,这辆黄色工程车并没有这么做,反而试图抢先通行,引发后续冲突。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则指出“交替通行”原则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一些特种车辆在法律上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一般来看,特种车辆的道路通行优先权高于交替通行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让行。”

另外,如果实际行驶过程中左侧车辆没有让行,那么,原先按“交替通行”原则享有优先并道权利的右侧车辆,是否就能强行变道?“这需要交警部门予以进一步解释说明,以便广大驾驶员明晰规则,遵守执行。”昊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高级合伙人刘明昊说。

涉事工程车是否在执行任务?

很多网友认为,黄色工程车未按“交替通行”的规定让行,“有错在先”。但刘明昊表示,黄色工程车可能属于法律规定的“工程救险车”,如在执行紧急任务状态下,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如果这辆车是工程救险车,并且在执行紧急任务,也确实亮了标志灯,按照法律规定,在交替通行路段享有优先通行权。”刘明昊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特种车辆不需遵守一般的交通法规定。”葛志浩表示,网传视频中,黄色工程车存在强行变道且对蓝色车辆进行强制拖行的过程,“这显然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则要求,就算是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特种车辆的路通行优先权,是确保该类机动车第一时间完成紧急事务而赋予的优先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权利,“确保交通安全是这类车辆享有道路优先权的前提。”

在这一事件中,涉事的工程车辆是否属于“处于执行紧急事务状态”,需要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这一点对事故责任认定非常重要。”刘明昊说。

涉事驾驶员会否被追究刑责?

跟一些网友的观点一致,刘明昊认为两名涉事驾驶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体来看,两辆车都存在过错,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视频内容看,刘明昊认为,蓝色奥迪在事件后半段,采取的举动危险性更大,“如果当时蓝色碰撞的动作再大一点,很有可能把黄色工程车直接推下高架”。

葛志浩则表示,在“路怒”冲突第二阶段,黄色工程车存在明显的主观破坏他人财产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终导致交通秩序受阻、安全隐患急速增加,并致使蓝色车辆财产受损。葛志浩认为,此后蓝车快速上前拦截工程车,最终导致工程车悬空于护栏,也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车斗气过程中存在追逐竞驶情节,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海此前多次发生“开斗气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公共事件。记者查询了解,2018年在延安高架发生两对男女下车“捉对厮打”事件,当事双方最终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名涉事驾驶员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涉嫌哪一罪责,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厘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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