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近日出臺《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考核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標志著西藏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正式建立。
去年底,西藏印發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考核辦法(試行)》。為推進考核工作的全面開展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建立,今年以來,自治區環保廳與財政廳聯合研究制定并出臺了《細則》。將考核辦法提出的18類指標細化分解為58項考核工作內容,明確了考核評價工作重點和要求,規范了自評和初評報告的編寫。
《細則》規定,考核工作由自治區環保廳、財政廳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按年度進行,原則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在充分參考自治區、地(市)兩級環保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的基礎上,采取縣自評、地(市)初評、自治區環保廳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細則》明確,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其中,評定為合格等級的條件包括:主要水體水質、縣城建成區空氣質量等12類指標達標。評定為良好等級,須在達到合格等級的基礎上,在制定年度環保目標任務、開展生態村和生態鄉(鎮)創建、環境質量數據監測、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等6類指標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評定為優秀等級,須在上一年度評定為良好,且本年度符合良好條件。
此外,西藏自治區政府還拿出1億元資金用于獎勵在生態環保工作方面成績突出的地方政府。凡是考核為優秀的政府,獎勵300萬元,并且不設名額限制。
對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環保考核領導小組會將情況通報給自治區黨委、政府,由自治區黨委、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從轉移支付增量資金中按當年合格獎勵資金同比例扣減,同時會將不合格地方政府名單通報給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人社廳。凡是環保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環保領導年終考評不能評優,并且將影響到政績考核,面臨調整崗位,甚至“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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