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2016年第31號令文件《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廢止30件規章和1032件規范性文件。
據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在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中“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電政法[1994]461號”、“關于開展全國大型風電場建設前期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03]408號”及“關于全國風電場建設前期工作成果驗收及成果出版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2006]662號”等三件風電產業相關規范性文件羅列其中。
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廢止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將加快發改委法治機關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那么,風電產業廢止的三件規范性文件都是什么內容呢?我們再一起回顧部分文件的原文。
電力工業部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電力工業部
發布文號: 電政法[1994]461號
為了加強風力發電場并網運行的規范化管理,部制定了《風力發電場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并將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隨時告部政策法規體制司。
風力發電場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的發展,加強風電場并網運行的管理,針對其特殊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風電場并入電網運行,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三條電力工業部負責風電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運行的歸口管理、監督指導與協調服務。
第四條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協助本地區做好風電場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風資源詳測等前有期工作,并負責設計審查和協調風電場并網工作。
第五條風電場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積極主動爭取電網管理部門和調度機構支持,并簽訂并網協議。電網管理部門應允許風電場就近上網,并收購全部上網電量。
第六條風電場容量與電網統一調度的容量的比例,原則上由穩態運行下的電能質量、最小線路損失和暫態穩定性等因素決定。當風電場容量占電網統一調度容量的5%以下時,一般無需裝設控制設備;當超過5%時,應與電網調度機構協商確定。
第七條風電場上網電價按發電成本加還本付息、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并兼顧用戶承受能力,增值稅在價外計征。高于電網平均電價部分,其價差采取均攤方式,由全網共同負擔,電力公司統一收購處理。
第八條風電場運營單位應繪制出風速頻率曲線和風向頻率玫瑰圖、編制月平均風速變化和年平均風速日(0—24小時)變化曲線,并根據每臺機組的輸出功率曲線,結合年度檢修計劃,編制出年、月(季)和日預報發電計劃以及次日的風速和發電預報,報送電網管理部門和調度部門審批。
第九條風電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自動監控系統,保證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其功能包括數據采集與處理、監視與記錄和自動控制等。
第十條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大型風電場建設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省、區、市、計委、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
為了有效利用我國豐富的風能資源,促進我國風電建設的更快發展,決定從2003年開始用2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約20個1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風電場,并完成風資源評價和提出風電場建設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以省為單位對風能資源進行初步評價,初步確定可開發10萬千瓦以上的風電場址,并向我委推薦1~2個大型風電場址,開展風能資源測量評價、地質勘探和預可行性研究等風電場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工作成果
初步掌握全國風能資源的分布特點和可以開發大型風電場的場址狀況,完成近期開發的風電場風資源測量和評價、地質勘探和預可行性研究工作,具備進行特許權招標建設的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運用計算機等多媒體技術,建立全國風能資源及主要風電場數據庫。
三、組織管理
全國大型風電場建設前期工作由我委負責,委托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技術管理。各省(區、市)
計委負責各自范圍內風電場評價選點和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四、經費來源
各省(區、市)大型風電場前期工作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國家和地方共同安排。全國大型風電場建設前期工作所需的技術標準、數據庫編制等所需費用由國家安排。國家承擔的經費由我委負責安排,各地方承擔的經費由各省(區、市)計委負責安排。
五、有關要求
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要盡快編制全國風能資源評價和大型風電場選址的指導手冊,提出開展風電場風能資源評價、地質勘探和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工作大綱和技術要求,抓緊落實開展全國大型風電場前期工作的各項技術準備工作。各省(區、市)計委要按上述要求,落實工作經費,認真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大型風電場建設前期準備工作將在上述有關準備工作落實的基礎上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承擔單位,由各承擔單位按照統一要求具體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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