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昨天起通過市質監局網站征求意見。
辦法提出了進貨驗收制度,生產單位采購原料煤時應向供貨單位索要并查驗所購原料的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詳細記錄原料供貨單位、質量狀況、進貨數量等信息。自行檢驗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產品質檢機構對購入的每批次原料煤進行取樣檢驗,檢驗符合有關要求后方可投入生產,進貨驗收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銷售單位進貨時,應向供貨單位索要并查驗所購燃煤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的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詳細記錄供貨單位、質量狀況、進貨數量等信息,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
辦法同時提出的售前檢驗制度,則是指需自行檢驗或委托具有資質的產品質檢機構對待出廠、銷售的每批次燃煤進行質量檢驗,符合地方標準的要求后方可出廠、銷售。
辦法還指出,要建立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經核實已出廠銷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標準的,應停止銷售、主動收回,并為用戶更換符合標準的燃煤;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采購燃煤時,應該通過合同約定如燃煤質量不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的,燃煤供應單位應予退貨。使用前,應對購入的每批次燃煤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退貨。
辦法要求經營場所要在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明示生產、銷售的燃煤質量信息及本單位售后服務電話和質監部門12365投訴舉報電話。今后,對舉報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燃煤違法行為者,經查證屬實的,將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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