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監管,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臺《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個辦法明確,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在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方面,辦法指出,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在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方面,辦法明確,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發包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禁止承包單位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辦法明確,發包單位違反辦法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包單位違反辦法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或未按辦法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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