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縣以上政府要制定節能規劃,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陽能,不按節能標準設計、建設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本報5月22日訊(記者劉常儉)備受人們關注的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今天提交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委員和有關專家建議,草案作了許多修改。
縣以上政府要制定節能規劃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的職能,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推動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各領域節約能源。
草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節能降耗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評價考核體系,建立節能責任和生產總值能耗考核公報制度,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推廣重大節能技術,加強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實國家和本省制定的節能目標。
向“福利用能”亮紅燈
部分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的“壟斷性福利”行為,一直是社會上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草案規定,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違反本規定的,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應收能源費用2至4倍的罰款。
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陽能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對推進太陽能在建筑領域中的應用作出規范。草案就此增加條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太陽能在建筑領域的應用,組織實施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對利用太陽能設施設計、安裝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城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居民利用太陽能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陽能。
不按節能標準設計、建設最高可罰款50萬元
強化懲罰力度,才能真正達到節能要求和實現節能目的。根據我省節能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草案增加了6條處罰條款,包括,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處20至50萬元的罰款;設計單位未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至30萬元的罰款;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至4%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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