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fā)公示了《云南省產業(yè)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通知中對光伏、風力發(fā)電等新能源項目用地做了相關規(guī)定。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表示,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光伏、風力發(fā)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tài)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xù)。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其中從保障用地供給、加強用地管理以及嚴格用地監(jiān)管三方面重點明確了光伏項目用地政策。
一是:保障光伏項目土地要素供給。對列入省級重大項目清單的光伏項目配置使用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
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規(guī)定和要求,強化前期選址踏勘論證,光伏復合項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長期穩(wěn)定利用耕地,特別是壩區(qū)集中連片優(yōu)質耕地。
開辟快速報批通道,預先研判、及時組卷,扎實高效做好用地報批各個環(huán)節(jié)工作。
鼓勵利用采礦沉陷區(qū)、尾礦庫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項目。
光伏項目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土地;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的生產技術、設計標準、效率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二是:加強光伏發(fā)電項目用地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光伏復合項目以外的其他光伏項目用地,應嚴格執(zhí)行國土資規(guī)〔2015〕5號文件規(guī)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tài)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報當地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對符合云南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架設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滿足光伏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大于4米,行間距大于6.5米的架設要求,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捲荒。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等其他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fā)電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zhí)行國土資規(guī)〔2015〕11號文件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三是:嚴格光伏發(fā)電項目用地利用監(jiān)管。光伏發(fā)電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場內道路等功能分區(qū)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按違法用地依法查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發(fā)電的光伏方陣,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guī)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到位。
另外,對分布式光伏發(fā)電設施這種布點分散、單體規(guī)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yè)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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