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加強農村地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加快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農作物秸稈、廢舊農膜及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等設施建設,推動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強化對秸稈禁燒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查處重點部位和敏感區域違規焚燒問題。
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
著力加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積極創新環境經濟政策。研究制定限制類和淘汰類高耗水企業懲罰性水價,完善鼓勵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礦井水和雨水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做好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研究。
不斷增強環境保護能力。著力推進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確保到“十二五”末,監測、監察、宣教、信息、輻射和固廢管理等全面達到國家環境保護能力建設標準要求。著力加強空氣質量、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區域、地下水、農產品產地的監控點位和自動監測網絡建設,強化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和重點污染源的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及運行監管,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
著力強化對環境保護的領導和考核。健全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領導干部政績評價體系,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指標體系,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的地方實施區域限批,暫停審批該地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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