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節約能源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購房合同不標能耗最高或罰10萬
2011年11月8日,《昆明市節約能源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中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太陽能利用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政府:每年都要制定節能計劃
《條例》中提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年制定年度節能計劃,向各級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并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及時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企業:節能可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從事節能技術改造、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的,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和規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和規定的,也可享受稅收優惠。
商品房:購房合同應標明建筑能耗
《條例》中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未向購買人明示的,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商品房停止銷售,建議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民用建筑:不用再生資源最高或罰50萬
新建或改擴建的民用建筑項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未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建議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建議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