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同意將北京市列為全國能源管理師試點城市的復函》(發改辦環資[2010]2795號)和國家節能中心印發的《能源管理師擴大試點實施方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于7月19日正式印發《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京發改[2011]1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根據《管理辦法》,北京市規定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聘用能源管理師。由于北京市第三產業比重大、產業結構較輕的特點,為了將能源管理師的設置范圍延伸到非工業領域,北京市在《管理辦法》特別規定:非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中屬于商業服務業、文化藝術業、住宿業、銀行業、教育、衛生、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范圍內的,應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師;非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除上述范圍以外的,以及全部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中同時應聘任能源管理師。
《管理辦法》還對能源管理師的培訓考試、繼續教育、上崗履責、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規定:對于重點用能單位不依照《管理辦法》聘任能源管理師,或者無法保障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的,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時予以扣分。
《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于加強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工作的組織和監管,規范試點培訓考試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也為開展國家層面的能源管理師制度設計,推動建立我國統一的能源管理師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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