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4月27日發布關于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進一步精簡礦業權申請材料;結合管理實踐,進一步規范已有礦業權審批和砂石土資源管理。
其中,探礦權申請人不再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準文件,煤炭礦業權許可證、煤層氣與煤炭范圍關系圖(煤炭增列煤層氣)。
采礦權申請人不再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準文件,煤炭礦業權許可證、煤層氣與煤炭范圍關系圖(煤炭增列煤層氣)。
在完善砂石土采礦權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砂石土資源供給。統籌考慮資源稟賦、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引導砂石土等礦業權有序投放,并妥善處理好與林地、草地、基本農田等關系。支持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礦權。對符合條件的已設采礦權,依法予以延續登記。鼓勵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實現礦山集約化、規模化開采。
最后,通知要求細化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重疊規定。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之間范圍重疊,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申請人,在取得礦業權后,應在開始勘查開采活動前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情況,并依照承諾不影響已設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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