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6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解到,為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國家發改委出臺了《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辦法明確,煤炭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這個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規定,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或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在交易和監管體系方面,辦法提出,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此外,發改委建立統一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企業備案、年度報告、監督檢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經營活動的動態監測。
辦法規定,各類煤炭經營主體均應在有資質的社會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記錄。各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煤炭經營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向社會征信機構開放,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并對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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