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兩周的密集磋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0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0次締約方會議(又稱“利馬氣候大會”)于當地時間12月14日在秘魯首都利馬落下帷幕。與會代表在近32小時的“加時賽”之后,達成一份巴黎協議草案,制定了2015年應對氣候變化全球協議基本框架。
南北國家信任鴻溝擴大
利馬氣候大會進一步細化了2015年協議的要素,為各方明年進一步起草并提出協議草案奠定了基礎。此次大會進一步縮小了各國的認識差距,在發展中國家一直關注的資金問題方面也取得一定進展,但圍繞主要議題的實質性爭議并未得到解決。
首先,一些發達國家為推卸本國歷史責任,對共同但有區別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提出挑戰,宣揚無差別原則,試圖迫使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經濟體承擔超出自身能力和發展階段的責任。對此,印度科學與環境中心副主任錢德拉.布善(Chandra Bhushan)表示,發達國家的行為動搖了多邊氣候談判的基礎,進一步擴大了與發展中國家間的信任鴻溝,為明年的巴黎大會埋下了隱患。
其次,草案未對發達國家如何履行其資金及節能減排承諾作出規定。發達國家曾承諾為綠色氣候基金籌集經費,而截至此次會議結束,當前的注資額度距目標還相差甚遠,由于未來財政狀況無法預測,發達國家難以明確實現這一目標的路線圖。
最后,發展中國家認為“國家自主貢獻”應當平衡反映減排、適應、資金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和透明度等多個要素,而發達國家則只強調“減排”,對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節能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毫無興趣。與會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副研究員朱守先告訴記者,資金和技術是發達國家的核心競爭力,不會輕易讓發展中國家“搭便車”來威脅其自身發展。
技術支持短缺制約減排效果
相對于一些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華而不實的表現,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此次會議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11月發表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對此次會議產生了積極影響,建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也廣受好評。自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以來,拉美及其他地區的中小發展中國家一直積極參與《公約》框架內的各項活動,自覺在《公約》精神的指導下設計和應用有關政策機制。正是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的努力下,各方在今年12月10日終于就明年啟動損失損害補償機制的工作計劃達成一致。但由于資金缺乏、科技水平較低,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仍需國際社會的幫助。
印度科學與環境中心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全球變暖軌跡保持不變,將導致暴雨等極端天氣增加,對季風的預測更難,這將對印度農業和一半以上的人口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工業發展滯后嚴重影響印度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由于制造不出其他經濟體需要的產品,印度與東盟、日本、韓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并未大幅度拉動外貿發展,印度政府不得不大力發展制造業,而發展這些行業,又必然會導致碳排放進一步增加。再者,印度電力不足問題非常突出,清潔能源又難以獲取,擴大化石能源發電仍是解決電力短缺的重要方案。因此,即使印度做出減排承諾,其執行效果也值得懷疑。
發展中國家減排不能只靠外力
許多人認為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是兩難問題,擔心減少碳排放會使經濟發展一蹶不振。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應對氣候變化所采取的措施不必然導致經濟增長下滑,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帶來的GDP下降幅度也可以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這與各國的產業結構、能源構成、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及技術水平直接相關。秘魯里貝盧拉咨詢公司總經理瑪利亞.帕斯.西加蘭(María Paz Cigarán)表示,氣候變化既對全球經濟造成威脅,又帶來機遇,只要進行充分的技術創新,遵循新技術發展規律,就能夠抓住機遇,獲得更大發展。
南非國際事務研究所研究員阿賈斯.莫平(Agathe Maupin)表示,2008年遭遇的產能限制危機迫使南非向低碳經濟轉型。為了加大能源機構中的新能源份額,南非開始實行可再生能源獨立生產商采購計劃,使大量資金向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流動,可再生能源得以快速發展,南非也在國際能源舞臺上占據了有利地位。
云南社會科學院南亞研究所研究員楊思靈對記者說:“發展中國家應充分意識到,前工業化國家的老路已難以走通,尤其是在傳統資源日益減少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在經濟結構轉型上下功夫,在教育、技術研發等問題上具有超前的智慧與意識,才有可能在實現經濟轉型的同時,避免大規模環境破壞。”
有學者認為,處理好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與發展經濟之間的關系,發展中國家不能只靠外力,要加強技術創新和改造,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片面強調經濟發展固然不可取,但以保護環境為由不謀求經濟發展更不可行,應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發達國家應承擔歷史責任,盡快兌現幫助發展中國家處理環境與發展問題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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