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十條》 提出,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筆者認為,企業既可能是土壤污染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受害者。企業要積極承擔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和義務,成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從企業角度探討如何預防和應對土壤污染,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企業對土壤污染防治負有法定義務
《環境保護法》將“土地”規定為自然因素,納入環境保護范疇。《土地管理法》規定,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除了法律層面,環保部門也出臺了一些規定。2004年,原國家環保總局下發《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對污染場地進行土壤修復的意見。2008年,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并對工業場地土壤風險評估及責任分配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環境保護部還批準發布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和《污染場地術語》,為污染場地監測調查、風險防范以及土壤修復提供了基本的標準。
從以上法律法規及文件中可以看出,企業對土壤污染防治具有法律責任和義務。企業應積極作為,成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力量。
應在不同階段積極防治土壤污染
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都應高度重視并積極防治土壤污染。
一是土地受讓階段。雖然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污染場地治理責任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但在實務中出讓方往往逃避承擔責任,而受讓人基于土地開發時間緊迫、資金不足等原因,不得不采取先行支付資金履行相關程序、事后追償的方法。在土地交易過程中,土地受讓人需警惕此類風險,避免經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方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深入的環境盡職調查。若目標土地屬于污染場地,則考慮由出讓方先行完成土地修復工作,待修復結果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再受讓這一土地。
二是土地使用階段。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后即成為土地使用者,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注意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隱患,設立專門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隊伍,確定企業土壤安全風險點,建立整改落實和跟蹤督查的保障機制,并設立排查檔案。對于發現后能夠及時治理的安全隱患,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土壤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的土壤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及時消除隱患。為了有效應對突發性土壤污染事件,企業還應制定突發土壤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
設施、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具體安排,以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環境應急救援行動,降低土壤污染事故損失。
三是企業搬遷或土地出讓階段。根據《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工業企業原場地采取出讓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工業企業原有場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劃撥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項目批準或核準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可見,場地環境調查和評估程序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前置條件。
一旦確定污染范圍,企業須立即啟動污染場地評估工作。關停搬遷的工業企業應組織開展原址場地的環境調查評估工作,并及時公布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暫不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的工業企業場地,責任主體應組織開展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基于場地環境調查評估情況及現實情況,暫不治理修復的,應采取必要的隔離等風險防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場地環境調查評估確定場地需修復時,企業應根據場地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
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污染場地修復方案,開展場地修復驗收工作,必要時還應開展場地后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企業應創新土壤修復模式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污染企業應承擔場地修復治理責任。然而,一般企業往往缺乏土壤修復的專業技術,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最佳選擇。企業既可以選擇方案設計與工程實施分離的模式,即先由專業單位進行調查評估與修復方案設計,再由專業公司負責修復工程實施;也可以選擇總承包模式,即由專業單位提供從前期調查評估到后期修復工程實施的整體服務。
“十三五”期間,我國土壤修復市場將全面啟動。土壤修復涉及場地調查、樣品檢測、風險評估、方案設計、工程實施、設備服務、藥劑供應、項目監理、驗收等多個環節,存在巨大的市場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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