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上午,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宣判一宗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彭某權4人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環境污染產生的經濟損失及鑒定評估費等合計745萬余元,另一名被告袁某勝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案是《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后,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工作人員在轄區海域巡查時發現,有船舶在中山市民眾鎮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堤圍處傾倒廢棄垃圾。
經中山市公安機關查明,在2016年7、8月期間,佛山市民彭某權等5人以加固堤圍為借口,聯合從東莞中堂鎮三沖碼頭將造紙廠的廢棄膠紙等廢棄物運往民眾鎮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堤圍處進行傾倒,對周圍海域造成極大的環境污染。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受中山市環保局委托對周邊海域的污染情況作出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彭某權等4人構成污染環境罪。
2018年4月16日下午,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這也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后,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海洋生態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4月18日上午,廣州海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宗案件,廣州海事法院院長葉柳東任審判長,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葉祥考任支持起訴人。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彭某權等5名被告承擔恢復環境費用、賠償損失等合計780萬余元。
5人被判賠償745萬余元
2018年6月26日上午,廣州海事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該案審判長、廣州海事法院葉柳東院長宣讀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是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新類型案件,污染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失往往缺少直接、具體、可量化的計算標準,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做出鑒定意見。
本案污染事件發生后,中山市環境保護局委托環科所對中山市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堤圍垃圾傾倒污染事件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環科所鑒定后作出了評估報告。環科所是我國環境保護部推薦的第一批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中的鑒定機構,具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資質。該評估報告是彭某權4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并作為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五被告僅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彭某權等4人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725,589.78元,被告袁某勝在353,297.68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款項上交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被告彭某權4人連帶賠償因環境污染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3,531,748.50元,被告袁某勝在334,915.71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款項上交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此外,被告彭某權4人連帶賠償鑒定評估費35萬元、檢測費192,800元、律師代理費2萬元,被告袁某勝在53,370.32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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