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監測行業經過40年的發展,初步形成與國情相適應的體制和機制,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條例。隨著國家環境保護戰略的縱深化和社會公眾對環境需求的立體化,環境監測工作面臨著一系列不適應的問題和隨之產生的巨大壓力,法規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與完善勢在必行。下面筆者就為大家來盤點一下在2016年發布實施的政策法規。
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發布,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條款增加了一倍多,不僅適應新的環境形勢增加了對燃煤、機動車、船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內容,而且進一步明確了部門分工,充分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清潔空氣負有的責任和義務。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保部2015年12月29日印發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也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于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第三巡視組專項巡視反饋意見關于“限期完成環評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部直屬單位的8家環評機構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脫鉤,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分兩批分別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脫鉤。
新空氣質量標準在全國各地實施
2012年,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按有關法律規定,該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在當年2月2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獲通過。新標準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按照統一部署,新標準分期實施:2012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實施;2013年,在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環保模范城市實施;2015年,在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實施;2016年,在全國實施,全國各地都要按照新標準監測和評價環境空氣質量,并公布監測結果。
工信部:關于開展國家重大工業節能專項監察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節能法規、強制性標準及重大政策要求,強化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重點耗能設備的節能監管,逐步完善工業節能監察體制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組織開展國家重大工業節能專項監察,并發布了有關事項通知,指出了五項監察任務:一是,鋼鐵企業能耗專項通知執法監察;二是,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鐵合金、燒堿能耗限額標準貫標專項監察;三是,電解鋁、水泥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執行專項監察;四是,落后機電設備淘汰專項監察;五是,高耗能落后燃煤工業鍋爐淘汰專項監察。
環保部關于發布“十三五”期間水質需保持控制單元相關信息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督促地方實現斷面水質穩定達標,我部根據2014年考核斷面水質年均值數據,對“十三五”期間水質需保持不變的控制單元相關信息匯總整理,現予以公布。
請“十三五”期間水質需保持控制單元涉及的有關地方政府,按照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環境監管,確保自2016年起斷面水質不下降。同時,歡迎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船舶環保新標準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在2013年5月17日通過了《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有關氮氧化物的修訂草案,把排放控制區域(ECAs)有關實施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三層標準(TierIII)的時間推遲到2021年1月1日。但到2014年,迫于各方壓力,這一標準被提前到2016年1月1日生效,而且標準更為苛刻。據悉,氮氧化物控制要求針對輸出馬力超過130kW的船用柴油機,根據船只建造日期不同會有不同的層次標準。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三層標準(TierIII)僅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域(ECAs)內運行的特定船只氮氧化物的排放。此區域之外的地方施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二層標準(TierII)。
《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
2016年7月27日,農業部對外發布《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辦法》,辦法將自8月1日開始實施。
本次辦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評價與信息發布等制度。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每5年發布一次全國耕地質量等級信息和省級行政區域耕地質量等級信息,定期發布年度耕地質量監測報告。
燃煤電廠超低電價支持標準
對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發電機組,按照《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835號)要求,給予電價補貼。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前已經并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每千瓦時加價1分錢;2016年1月1日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每千瓦時加價0.5分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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