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1997年12月條約在日本京都通過,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間開放簽字,共有84國簽署,條約于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個國家通過了該條約(超過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國沒有簽署該條約。 經過十年談判,“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附加協議《京都議定書》終于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成為世界上唯一受國際認同而又有約束力的法律條例,同時也是各國政府用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工具。《議定書》要求工業國家需要于2008-2012年內相對于1990年水平平均減少5% 溫室氣體排放。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去完成各自的目標,比如歐盟整體減排8%、日本減排6%等。
除了立法管制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京都議定書》還設計了多方面的貿易機制,促進國家之間合作減排。比如清潔發展機制(CDM) 以及聯合執行機制(JI)等。清潔發展機制(CDM)通過資助發展中的國家的減排項目,來增加發達國家的減排量。例如加拿大為中國的能源效益計劃提供資金、日本資助摩洛哥發展可再生能源等。同時,這些項目應當為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聯合執行機制則容許工業國家為各國的減排目標而合作。
在2007年巴厘島第十三次UNFCCC締約方大會上,澳大利亞宣布批準《京都議定書》。如今,美國身為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家,卻成為唯一一個不認可《議定書》的工業國家。
《京都議定書》是解決氣候問題所踏出重要的第一步,但2012年第一執行期結束后的后續國際協議還未能確定。要避免氣候變化持續加劇,工業國家最少要于2020年前,減排30%溫室氣體,2050前更要進一步減至70-80%,屆時全球總的減排量要超過一半。如果做不到這些,我們的子孫將會身處于面臨嚴峻氣候危機的世界中。要達到這些目標,未來兩年相當關鍵,在2009年哥本哈根的締約方大會上,各國政府必須達成一個能夠接續并加深國際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協議。我們只有兩年時間!
深入專題了解: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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