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图片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8日曾发布一则查封公告(2023苏11执恢3号)。该公告显示,江苏省检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8日查封罪犯郗同福受贿财物及房产,公告下文罗列出郗同福位于连云港市某小区共计34处房产信息,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文末称,限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3月15日前到该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权利。
据了解,目前涉案房产在二手房交易网站每平方售价超8000元,涉及金额超千万。
3月30日,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文件属实,且相关执行信息及诉讼信息均公开可查,“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行使权利时间以收到执行局相关通知为准,而且每个案件我们都会有专门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此案在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根据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1111刑初267号显示,上述涉案人员郗同福,自2004年至2007年,其在担任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中共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曹兴斌的请托,为其在江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连云港久和公司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曹兴斌给予的连云港久和公司股份价值人民币1215万元。
2004年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曹兴斌和李桂年遂合作成立了连云港久和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曹兴斌以其南京久和置业投资发展公司的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李桂年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2005年8月,李桂年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瑞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余款1215万元由曹兴斌支付,郗同福对此明知并认可。
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调离连云港市前,与李桂年共谋从连云港久和公司退股并分红。曹兴斌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桂年共计获得连云港久和国际新城房产65套、车位30个,其中受贿孳息是价值人民4313.7828万元的房产和车位。
据相关媒体报道,郗同福在当日庭审最后陈述时称,“一步步走到今天,悔不当初。感谢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异议,知罪、认罪、悔罪。我决心在有限的余生好好改造自己,洗刷自身罪过、还掉历史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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